第三篇 订立劳动合同政策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上政策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第四篇 就业权益支持政策
一、劳动监察支持政策
(一)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职权名称:对用人单位违反招聘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人社执法机构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法律责任
职权名称: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实施机构:人社执法机构
政策依据:《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举报投诉途径
1.市区两级人社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
2.拨打12333或区人社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3.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劳动监察举报信箱进行举报投诉。
4.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址: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hbpmjggeibmbbodidgkmeobfdhonklc.jsp
二、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天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册)。
附件:天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册
序号 | 仲裁机构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 | 27819612 |
2 |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 | 27267612 |
3 |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一楼 | 28276052 |
4 |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 | 60567921 |
5 | 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 26242822 |
6 |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D座三楼 | 87875336 |
7 |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6号 | 86516680 |
8 |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法院对面) | 24396251/24930230 |
9 |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 | 28392645 |
10 |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5号楼 | 27930770 |
11 |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 | 26391575 |
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浙江路126号崇安里底商 | 65168235 |
13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19号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 25204026 |
14 |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凤鸣道司法大楼629室 | 84906031 |
15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3号楼2层 | 83712729 |
16 |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 | 29342132 |
17 |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 | 28941064 |
18 |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号增1号 | 69592447 |
19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 29242238 |
20 |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天津市蓟州区西大街39号 | 8286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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