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关于新动能引育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第一章 综合政策
1. 对于符合国家、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及本区产业定位 的实体项目落户西青,可以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2. 对新引进本区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对本区综合带动效应, 给予相应支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房屋租赁方面支持。
3. 对新开业(投产)的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
4. 按照“房住不炒”的原则,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职住平衡、人才安居等需求,给予重点招商项目员工住房配套政策。
5. 对市外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落户本区的,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二章 制造业招商引资政策
(一)专精特新
6. 对新迁入本区的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企业,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集成电路产业链
7. 对于购买 IP 用于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新引进企业,参照 购买 IP 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每年最高 100 万元。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购买光罩(MASK),购 买 EDA 设计软件,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用给予支持,最高 600 万元。对从事 EDA 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支持,最高 500 万 元。对经认定的提供 EDA 工具和 IP 、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 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服务为主的集成电路公共 服务平台,参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最高 500 万元。 根据平台运行服务的情况,参照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支持,每年最高 200 万元。
8. 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每款芯片首次量产晶 圆费用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与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 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按 每款产品订单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以及专业设备、专用材 料等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 200 万元。对于首次形成销售订单 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给予测试费用支持,对于首次形成销售 订单的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企业给予材料验证费用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
9. 新引进的半导体相关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国内知名系统 (整机)、终端产业供应链、集成电路制造封测厂、电信运营商采 购体系的,参照订单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0 万元。
(三)车联网产业链
10. 新引进的生产智能网联车核心零部件以及提供关键系统、 平台、解决方案和应用服务测试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首次供应 L2 级及以上自动驾驶量产车型的,经认定,参照该产品或服务订单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支持,每年最高 500 万元。
11. 支持新引进企业在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内开展自动 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推动企业申请获得相关测试牌照。支持低速 自动驾驶(不载人)小车在限定区域内上路行驶开展商业化运营。 对我区企业使用区内测试场景进行车辆、零部件或系统测试的, 参照测试费用给予相应支持。支持企业在我区投资车联网商业运 营项目,推动对我区现有场地进行提升改造。对改造后成功投入运营并产生收益的,参照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给予相应支持。
12. 支持车联网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国内外行业组织、 领先企业在我区搭建高水平的行业交流平台,举办具有一定影响 力的论坛、会议、赛事等交流推广活动。参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组织方相应支持。
(四)生物医药产业链
13. 新引进的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对企业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现生产销售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件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0 万元的支持。
14. 新引进的制药企业,对取得新药(化学药品 1—2 类,治 疗用生物制品 1—3 类,预防用生物制品 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 1 —2 类)临床试验批件的,每件给予 100 万元支持;对取得 2 期 临床批件的(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每件给予 150 万元支持;对取得新药证书的,每件给予 200 万元支持。
15. 新引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目,在产品取得特殊 医学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 支持;对在产品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并在区内生产 销售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对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 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0 万元。
(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16. 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 电池成组、 电机、 电 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给予相应 支持。对成功落地本区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当年新成为新 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的一级配套供应商,按照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
17. 对新落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关键核心部件生产企业,参照其当年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支持,最高 1000 万元。
(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
18. 新转入本区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参照实际转入的核心 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给予相应搬迁支持,最高 500 万元。支 持首台(套)设备产业化,对新落地到本区进行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产业化的企业,参照其当年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支持,最高 500 万元。
19. 新引进的工业母机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后, 向我区用户销 售相关装备并经用户实际使用,参照销售额给予相应支持,最高300 万元。
20. 新引进的符合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符合天津市及西青区 发展定位的具有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的相关企业,综合考虑其产出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 建筑业招商引资政策
21. 对在我区新注册(含新迁入)且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的建筑业企业,参 照其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支持。其中新迁入我区,并承诺十 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根据企业资质级别,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服务。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
22. 对新引进的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四大类数字经济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3. 对新引进的平台经济类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4. 对新引进的商贸、营利性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5. 支持新引进文化旅游企业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省 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民族特色传统技艺等,参照相关领域年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
26. 对新引进的影视、演艺、数字文化、艺术品、创意设计、 演艺场馆、艺术金融、出版、文化旅游等相关文化产业企业,参照相关领域年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
第五章 科技研发类招商引资政策
27. 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及研发机构落户,对组建科研团队、 利用智能科技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的科研院所,给予相应支持。支 持“项目+ 团队 ”落户,对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 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和人才团队,给予相应支持。
28. 支持各类产业应用技术平台、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 成果转化中心等创新载体落户,对新引进的研发创新型重点载体, 参照其创新研发费用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相应支持。支持各类创新载体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区内企业提供研发及生产的专业化服务,参照其实际服务金额给予相应支持,单个机构年度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产业基金设立政策
29. 鼓励优秀基金管理人在我区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新设立 的产业基金合伙人中在西青区新注册的出资人或个人出资者,在基金依法合规退出后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人才引进类招商引资政策
30. 综合考虑新引进企业、新建项目对本区综合贡献等因素,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人员,参照其贡献给予相应支持。在西青 区购房的,参照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住房补贴,每人最高 200万元。重点人员直接支持和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章 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青区内,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西青区的纳税主体地位、 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违背上述条件,将追回相关支 持资金。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失信行为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企业需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同一项目、 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予以支持,且政策年度兑现规模须与被支持的企业、项目 对我区的年度综合贡献相匹配。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人员 认定及其他特殊事项可采用“一事一议 ”的方式决策。获得支持 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对本区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的,经审核,可参照新引进落户西青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区 已有政策中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22年1月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区 发展改革委统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每项条款的责任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注: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招商单位出具的招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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