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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时代,董监高要警惕十条注意事项

来源:网易号 时间:2024-06-05 作者:通达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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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这“十条注意事项”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息息相关,一起来看:

一、严格监督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严格监督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除非有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要严格监督,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格监督公司利润分配与减资行为
董监高要确保利润分配和减资流程合法,出现问题立刻提出异议,要求股东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四、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这也是身为董监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五、牢记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比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等,具体可查新《公司法》181条。

六、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主要包括: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七、避免公司或股东受损,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受损
即便是“挂名”董监高,也要清晰这些职责,避免变成担责主体。

八、董监高若有违法违规等情形,需立即辞职
新《公司法》第178条规定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贪污、贿赂等被判过刑,或负债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人等。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应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薪酬考核机制

新《公司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依照法律法规,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十、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严格遵守股份流通的限制

包括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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