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
住宅/商业类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不动产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4)津0118执168号 |
房屋产权证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津(2019)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006656号 | |
权利人 | 王利红单独所有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 | 居住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
是否已腾空 | ||
租赁情况 | ||
过户情况 | 向有关职权部门了解 | |
钥 匙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抵押 | 有抵押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总面积 | 78.66平方米 |
房产年龄 | ||
装修情况 | ||
房屋户型 | 一室一厅一卫 | |
房屋楼层 | 15层、总层数15层 | |
房屋朝向 | 南 | |
周边配套 | ||
其他介绍 | ||
标的物估值 | 标的评估总价 | 2885642.5元 |
费用总价 | ||
税费情况 | 买方税费 | |
契税:依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决定 | ||
印花税:依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决定 | ||
交易费:依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决定 | ||
测绘费:依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决定 | ||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依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决定 | ||
其他费用情况 | 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煤费、其他费用 |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标的物位置天津 天津市 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
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200 米
© 2024 AutoNavi- GS(2019)6379号
公交车站
餐饮
地铁站
银行
学校
超市
医院
商场
加油站
菜场
公交车站
A七里台站
B六里台桥
C天大宿舍
D四平西道
E八里台站
F六里台站
G西康路地铁站
H何兴村
I医科大学
J师北里
K新兴路
L海光寺
M沙市道
N西湖村
O佳音里
P总医院
Q南京路海光寺
R玉泉路玉皇路
S龙井里
T云南路
U红磡公寓
V贵州路
W贵州路体育馆
X复康路八里台
Y规划里
Z海光寺地铁站
竞买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不动产的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6月11日10时至2024年6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16,户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不动产,该标的物所有人为王利红单独所有。
1、该拍卖标的物:房屋总建筑面积:78.66平方米;房屋总层数:15层;所在层数:15层;规划用途:居住;权利性质:出让;使用(承包)期限:1998年10月8日至2048年10月7日;房屋结构:钢混结构。(以上信息仅为本院从相关部门调取的信息数据,具体以实际为准)
2、该拍卖标的物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
3、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与拍卖人无涉。
4、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拍卖标的不包括家具家电及可拆卸物品,未注明的标的物瑕疵不在拍卖人责任范围,请各竞买人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注:如涉及标的物内其他财产的腾迁问题,请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与该财产所有人协商解决。
5、特别说明:
(1)该房产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
(2)该房屋无人占有使用。
6、特别提醒:买受人参加本标的物的竞拍前须对后续司法拍卖活动有充足的理性认知,须在我院正常开展业务期间(具体以我院对外公告为准)于标的物成交之后拍卖公告规定期间内缴纳尾款并在尾款缴纳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至我院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物(以上行为暂不接受委托)。
评估总价:2885642.5元,起拍价:202万元,保证金:40.4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到本标的物登记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房产当地的过户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天津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应当按照我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5)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办理资格审查程序,不能办理或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次拍卖(变卖)拍卖人不负责涉及户籍、学籍、车辆车牌/指标、车辆档案提档/转籍、违建/闲置认定拆除等非拍卖问题,如有特殊需求请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开拍前五日内双方一同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因故未能成功录入的与拍卖人无关。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本次拍卖活动须竞买人本人亲自参与,不接受其他委托。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次拍卖辅助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天津鼎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1、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被占用情况。2、标的原权利人所欠债务较多,可能存在阻碍、干涉法院执行、交付房屋的风险,买受人应有合理的预期。3、因法院调查的局限性,本次拍卖标的物仍可能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瑕疵,竞买人应充分调查了解。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原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可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及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予以支付,退款截止日期为自法院初次协助办理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过户时间以实际为准),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因原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拒绝配合等因素导致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无法适用的后果由原产权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附件仅代表税务部门根据参考价值作出的税费初步核算,不代表最终税费主体、种类、额度等,请以最终实际产权变更中产生的税费为准。
本公告所描述的税费仅为本次拍卖过程中产权变更转移产生的税费。
八、对本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加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竞价倒计时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含成交当天)以法院指定方式进行缴纳。
尾款支付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物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如遇支付限额请联系阿里拍卖客服解决)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qa_copy4#c1
特别提醒: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此次拍卖视为悔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一、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相关拍卖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示:
1、如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登记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按照不同规则对其命名的情形,本次拍卖以及后续变更登记、交付均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或者产权证号为准。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应当提前确认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实际坐落或位置。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实际情况已经完全知晓,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或者买受人自行负担。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2、如拍卖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本次拍卖行为不具有将拍卖标的物违法、违章部分合法化的效力。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强制拆除、涉及拆迁等问题法律政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如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已设定抵押(质押)登记,拍卖成交后,抵押(质押)权人将从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无须竞买人另行支付。另,自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对本次拍卖标的物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4、本院已将报告出租情况和主张承租权的《执行公告》张贴于标的物,告知承租人提交书面材料向本院主张权利。自通知之日至发布拍卖公告,本院收到自称承租该标的物的人向本院口头作出说明,但未按照通知提交书面材料主张承租权利或者其他占有权益,故租赁情况和实际占用情况尚无法确认。本次拍卖公告发布的关于标的物的租赁情况,不具有确认租赁合同和租赁权是否有效的保证效力,亦不保证实际有无租赁。拍卖成交后,法院可协执买受人办理过户,但买受人可能存在延迟占有、使用、收益的风险。请买受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如因该标的物的租赁情况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案外人或者买受人等利益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等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解决,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无法为买受人办理交付,需等待审查或者审理结果,再行决定是否交付以及何时交付。请买受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5、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以及竞价程序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其他确有充分适当的理由需要申请本院撤回、暂缓、中止拍卖的,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竞价程序结束前10分钟内,包括延时竞价期间,无法停止拍卖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行机构提交申请。如因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需要申请本院撤回、暂缓、中止拍卖的,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需向本院立案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本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后出具暂缓执行建议书移交执行局。如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预留给本院处理相关事宜的时间不足以致本院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系统操作等工作的,一切责任由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自行负担,与本院司法行为无关。另,自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相关风险和损失由负有申请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6、竞买人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政策关于拍卖标的物交易的资格或者资质。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买受人没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不符合限制购买和使用条件,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或者交付,扰乱司法程序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或认定为悔拍情节,按照悔拍的规则予以处理,或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二者并处。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8、竞买人恶意竞价,造成司法拍卖行为停止或者拍卖成交后无法按期交纳剩余价款,扰乱司法秩序的,本院将依法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9、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难以腾退或者交付的风险因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能存在延迟占有、使用、收益的风险。请买受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10、本次拍卖标的物如涉及户口迁出问题,不属于执行范围,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买受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另行处理。竞买人应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11、如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需由买受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行办理房屋测绘事宜,有关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并同意本公告、须知规定的条款。如对其有异议请电话咨询或合理途径提出,一经参拍则视为对本公告、须知条款的确认。
咨询电话:18920427921
监督电话:022-68638097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十里长街99号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1日
竞买须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16,户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须知,并同意本须知规定的条款,一经参拍则视为对本须知条款的确认。
三、拍卖标的: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不动产,该标的物所有人为王利红单独所有。
1、该拍卖标的物:房屋总建筑面积:78.66平方米;房屋总层数:15层;所在层数:15层;规划用途:居住;权利性质:出让;使用(承包)期限:1998年10月8日至2048年10月7日;房屋结构:钢混结构。
(以上信息仅为本院从相关部门调取的信息数据,具体以实际为准)
2、该拍卖标的物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502。
3、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拍卖标的不包括家具家电及可拆卸物品,未注明的标的物瑕疵不在拍卖人责任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4、特别说明:
(1)该房产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
(2)该房屋无人占有使用。
5、特别提醒:买受人参加本标的物的竞拍前须对后续司法拍卖活动有充足的理性认知,须在我院正常开展业务期间(具体以我院对外公告为准)于标的物成交之后拍卖公告规定期间内缴纳尾款并在尾款缴纳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至我院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物(以上行为暂不接受委托)。
评估总价:2885642.5元,起拍价:202万元,保证金:40.4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在竞买前向当地房管部门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天津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应当按照我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5)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办理资格审查程序,不能办理或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次拍卖(变卖)拍卖人不负责涉及户籍、学籍、车辆车牌/指标、车辆档案提档/转籍、违建/闲置认定拆除等非拍卖问题,如有特殊需求请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开拍前五日内双方一同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因故未能成功录入的与拍卖人无关。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本次拍卖活动须竞买人本人亲自参与,不接受其他委托。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次拍卖辅助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6月6日16时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40.4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网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40.4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自动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自动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加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拍卖成交价余款须在竞价倒计时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含成交当天)以法院指定方式进行缴纳,并在拍卖成交确认单生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等原件)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十里长街99号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本院安排的时间领取裁定书,由买受人自行提取标的物。
尾款支付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物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如遇支付限额请联系阿里拍卖客服解决)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qa_copy4#c1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原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可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及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予以支付,退款截止日期为自法院初次协助办理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过户时间以实际为准),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因原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拒绝配合等因素导致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无法适用的后果由原产权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附件仅代表税务部门根据参考价值作出的税费初步核算,不代表最终税费主体、种类、额度等,请以最终实际产权变更中产生的税费为准。
本公告所描述的税费仅为本次拍卖过程中产权变更转移产生的税费。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及可能涉及的二次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相应主体承担,由买受人代为申报并垫付。
十五、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与拍卖人无涉。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费用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拍卖标的物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标的不包括家具家电及可拆卸物品,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2-6863809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咨询电话:18920427921。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1日
尾款支付说明线上支付截止按竞买公告中的截止时间及时支付尾款支付方式通过淘宝订单支付收款账号信息通过淘宝订单支付会自动转入以下账号,可实时查看钱款去向
户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账号2024 0104 0016 5905 76开户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徐庄子分理处竞买记录
状态 | 竞买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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