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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财务人员有哪些影响?

来源:网易号 时间:2024-05-06 作者:通达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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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并规定了其在股东抽逃出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等情形中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务人员需关注司法解释以明确责任界定。

公司法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并规定了其在股东抽逃出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等情形中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务人员需关注司法解释以明确责任界定。

新公司法在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因此,新公司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负有责任规定,财务人员需要加以关注。

1

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2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违规给其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规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违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4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股东在违法减资的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在上述几种情形中负有责任该如何界定,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后期需要关注会不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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