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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赔偿责任

来源:小华说税 时间:2024-02-28 作者:通达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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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赔偿责任规范的条款比较多,到底在哪些方面会负法定的赔偿责任呢?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供网友参考。

一是股东的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设立时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董事的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履行出资情况核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规定给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监事的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监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规定给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规定给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会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六是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而且有过错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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