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2023年第一期积分落户开办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2023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1月28日开始申报,4月30日停止申报。本期居住证积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
温馨提示:证书加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咨询电话:12345市人社局:1233324538071市公安局:24538075市教委:24538087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453808828468119市公积金中心:24538604市民政局:24538079市医保局:83572211滨海新区政务中心:66898160滨海新区公安局:66897743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6689792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66896804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66897775
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2023年1月27日
02
新政策有哪些调整变化?
新政策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有点复杂的样子
一图读懂,清晰明了
03
特别提示
问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条件有哪些??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问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在积分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变更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注
本人社保缴费情况需要注意哪些?
答: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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