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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3种情形汇总

来源:梅松讲税 时间:2023-02-01 作者:通达人才网 浏览量:

一、与个人相关的项目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及其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两种例外情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可开专票②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二、与免税、出口相关的项目


3.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公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与不征税相关的项目

(注: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 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6.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7.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8.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10.代收车船使用税

11.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12.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13.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4.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5.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6.不征税自来水

17.建筑服务预收款

18.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19.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四、与商业企业相关的项目


20.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与特殊货物相关的项目


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六、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


(注:差额纳税((扣除部分)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共总结以下15项内容:)

27.经纪代理服务

28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9.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0.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33.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34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3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

36. 金融商品转让

37.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境外机票代理服务

38.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

3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

40.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


七、管理不规范情形


4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43.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后公告2017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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