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是依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文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两种情况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01
一种情况是,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分之一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02
一种情况是,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及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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