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期限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请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抓紧申报缴纳,如果属于“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认定残疾人”情形的用人单位,请尽快向残联部门申请认定!
缴费主体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计征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1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分档减缴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局申报 (电子税务局系统中)
残保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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