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购房居住积分分值意见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购房居住积分相关指标分值拟调整。
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一是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完善城区常住人口 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要求,进一步扩大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二是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的规定,为缩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居住人员的积分落户年限,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积分指标中“自有住房”加分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就业处联系电话:2314287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驻积分落户审核窗口电话:2453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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