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措施。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二是缓缴不影响职工提取和贷款。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可以按照我市规定正常办理提取手续;缓缴企业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三是未按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
四是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
具体的文件、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可以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fgjj.cn)、“天津公积金”手机APP、“天津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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